「沒有人點燈用器皿蓋上,或放在牀底下,乃是放在燈臺上,叫進來的人看見亮光。因為掩藏的事沒有不顯出來的;隱瞞的事沒有不露出來被人知道的。所以,你們應當小心怎樣聽;因為凡有的,還要加給他;凡沒有的,連他自以為有的,也要奪去。」
(路加福音 8:16-18 和合本)
耶穌又對他們說:「人拿燈來,豈是要放在斗底下,牀底下,不放在燈臺上嗎?因為掩藏的事,沒有不顯出來的;隱瞞的事,沒有不露出來的。有耳可聽的,就應當聽!」又說:「你們所聽的要留心。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,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,並且要多給你們。因為有的,還要給他;沒有的,連他所有的也要奪去。」
(馬可福音 4:21-25 和合本)
耶穌在「登山寶訓」中有似曾相識的教導,「登山寶訓」的經文,頭一段與《路加福音》和《馬可福音》這兩段經文很相似,但後半部卻完全不同:
人點燈,不放在斗底下,是放在燈臺上,就照亮一家的人。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,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,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。」
(馬太福音 5:15-16 和合本)
在「登山寶訓」中,「燈」比作信徒的行為,耶穌鼓勵門徒,要讓人看到自己的好行為,好讓神得到榮耀。而這兩段經文則比較負面,「燈」同樣比作信徒的行為,但耶穌提醒門徒,不要暗中作惡,以為沒有人知道。人在做,天在看,什麼事都暪不過神,甚至會被人揭發,而神在暗中也會施行獎賞或報應。
三段經文同出一轍,都是提醒信眾要有好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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