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2月9日星期三

051 談論十誡

「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『不可殺人』;又說:『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(有古卷在凡字下加:無緣無故地)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,就把禮物留在壇前,先去同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禮物。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就趕緊與他和息,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,審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我實在告訴你,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,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」

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,就剜出來丟掉,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。若是右手叫你跌倒,就砍下來丟掉,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下入地獄。」

(馬太福音 5:21-30 和合本)


耶穌講論的,是《舊約》聖經「十誡」中的第六和第七誡,對於當時的猶太聽眾,這兩段經文無異再熟悉不過。在很多人心目中,聖經的誡命就只有「十誡」,單單遵守「十誡」就可以了,耶穌表明並非如此。

「十誡」是誡命的核心,《舊約》聖經本於「十誡」再引伸出一大堆律法。例如「不可殺人」,哪誤殺是否等同謀殺?傷人又如何?令孕婦流產又是否等於殺人?殺人家的牲畜呢?這些一切,在《舊約》聖經中都有列明準則。在往後的世代,猶太人更在《舊約》中,發展出更多規條,到今日仍然遵守。

耶穌的話源於「十誡」的精髓,殺人出自憎恨,憎恨必須解決,否則就是犯了「十誡」!耶穌並非廢除律法,或是加添,《新約》律法簡單直接,毫無漏洞,卻十分挑戰。 


家傳戶曉的「十誡」電影
Source: Wikipedia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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